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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構型商品 10%分離課稅
工商時報2008.03.20 【薛翔之、黃詩凱、呂雪彗/台北報導】

     國外發行的結構型商品,一律一○%分離課稅行政院院會昨(十九)日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條文,針對結構型商品,不論連結標的是國內、國外,只要是國內所發行者,個人皆課徵一○%分離課稅。財政部規劃,該法院若順利於立法院三讀通過,預計明年一月一日起終止契約的結構型商品,採取該比例分離課稅。

     至於此舉是否影響結構型商品買氣,或是引爆結構型商品解約潮?財政部官員強調,稅率是和金管會,以及代表金融業的金融總會,共同溝通的共識,且稅率和原先最高四○%相較,未必比較不划算。

     此次針對投資國外的結構型商品課稅,可能被外界視為是對海外金融商品課稅,對此,官員指出,明年將納入最低稅負制(AMT)的海外所得,個人稅率為二○%,相較之下,一○%分離課稅應不致對結構型商品,造成負面影響。

     根據行政院的方案,短期票券、證券化商品的利息所得,以各種債券、短期票券、證券化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的利息所得,以及結構型商品,個人均按一○%分離課稅,營利事業一律採合併計稅。

財政部官員指出,以現行作法,由銀行發行的結構型商品,固定收益的部份,視為利息所得,併計二十七萬的儲蓄扣除額,其餘收益則屬財產交易所得。但是證券商發行的結構型商品,則沒有利息所得免稅的適用,因此,此次將各種金融機構發行的結構型商品課稅基礎,作一致性的調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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